旅新网2014-09-25评论:阅读:

北京地铁乞讨卖艺最高拟罚千元 车厢内不再禁食

  今后,在北京地铁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将面临最高1000元的处罚。25日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中指出,“地铁禁食”条款或将不再纳入立法作为硬性规定,而是进入乘客守则,进行引导和倡导。

  今年2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民意,提出禁止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并对“地铁禁食”规定了罚则。有乘客认为“一刀切”禁止吃东西难以接受,也有法学专家认为这个规定缺乏立法基础,且执行起来比较困难。随后,市法制办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待审议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稿中,将该条款删去。

  今年5月份,市人大在对《条例(草案)》提出第一轮修改意见时,提出恢复“禁食”条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经过审议认为,饮食的遗撒、异味会引起乘客和乘客间、乘客与运营企业间的纠纷,根据北京的实际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因此建议在禁止性行为中增加“在车厢内饮食”的条款。

  在此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稿中再次被取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介绍,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和城建环保委提出,目前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了应急疏散、设备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在车厢内饮食,也应当纳入禁止行为。有的委员则认为有的禁止行为确实不好执行,有的还需区分情况对待。

  对于“禁食”条款再度被取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车站、车厢内的禁止性行为,在征求意见以及《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都有不同的意见。运营关系是合同的关系,“禁食”可以在乘客守则里作出规定,而不作为硬性规定。

  同时,法制委员会认为,规范乘客行为应当根据引发地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生活实际、执法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建议在禁止行为中增加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行为。同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发罚款;违反“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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