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新网2013-10-22评论:阅读:

旅游法细则旅游前先签自费购物协议引发各界讨论

  “自费购物可提前签订预制协议”、“导游小费明确出现在合同内”等敏感问题出现在北京首个旅行社“自制合同”中,引发各界热烈讨论。

  近日,北京市第一个旅行社“自制合同”已先于国家合同示范文本“出台”,相较于旧《旅游法》,这份旅游合同主要呈现出如下四大变化:1,自费购物预制协议,导游小费列入合同。2,细化游客不文明行为。3,不可抗力双方共同担责。4,“业务损失费”强化了旅行社的利益。

  其中,购物和自费项目都未列入合同主体中,与之相关的内容单独制定了协议。合同特别对“购物场所”的含义进行了注明——指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景区、酒店内的购物场所、免税店、参观主题加工项目等除外。“领队服务费”、“境外地接司机导游服务费”两项单独列了出来,而且其具体金额与报团的其他费用一样,都是明确写在合同中,并作为整体团费一同交纳。这些都是旧版合同所没有的。

  对于“自制合同”中自费购物可签订预制协议的变化,西安市民看法不一。“跟团旅游图得就是省心,买纪念品等购物行为,应是游客自愿的,在新《旅游法》实施之前,有不良导游强制大家消费的现象,让人反感和抵触。提前签订预制协议,可以让消费透明化,这个可行。”市民刘女士说。

  也有市民认为,提前预订购物项目,有点太超前,无法接受。“我们去外地旅游,多多少少还是想带点东西送给亲朋好友。我们对外地不太了解,怎么能提前预订呢,万一签了协议,但是看到的东西却并不满意,这责任谁来承担呢?”

  一些旅游业内人士认为,新《旅游法》已经实施,细则问题应及时跟进出台,这样可以缓解旅行社观望不前的现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中国康辉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国内旅游分公司副总经理刘磊表示,目前最紧迫的应该是旅游法实施细则的公布。无论是哪个旅行社,哪个行业协会提出的各种眼花缭乱的补充合同,都无法真正诠释旅游法的要求。旅游法的要求不能靠从业者的猜测、个人理解去解释。游客也会因为得不到准确的信息,持观望的态度而不敢进行旅游产品的消费,这个对整个行业是无益的。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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