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新网2013-09-17评论:阅读:

B2E的核心精神与公务出行B2E的探讨

  在旅游业中,Business to Enterprise(B2E)是旅游企业对企业集团客户采用的一种商业模式。业内通常将其视作B2B的一种形态分支。毫无疑问,B2E在很多方面和同业B2B很相似,例如一次交易往往是批量交易、交易双方都是企业而没有个人消费者(游客)。然而仅仅依据这些外在现象是否可以将B2E视作B2B的一个分支似乎还应该斟酌一番。

  在下看来,B2E的本质较之B2B则更接近于B2C,只不过是这个C是一个确确实实的大写C。

  B2B,通常我们称作企业对企业的商务,在下认为这个称谓强调了这一商务类型的规模性,即通常是大笔业务往来。然而换一种说法也许能揭示B2B的另一个特性,B2B也可视为“卖家”对“卖家”的商务。B2B的商务不会是一整条交易链的末端,它可以不断的B2B下去,而最终在某一个B2C的地方完结。如果这样来看的话,B2E则不是很符合B2B的这个本质,因为B2E是一条交易链的末端。E是一个集团化的消费者,而不是卖家。

  B2B里面的后一个B不是消费者,而是卖家,他购买产品的目的在于转卖,整个交易对他的第一核心价值在于购买成本,其次是交易的效率,最后可能才考虑服务水平。

  B2C的C则是消费者,他购买产品是为了使用价值,因此对服务水平的需求很多时候高于一味的寻求低价格。“顾客是上帝”这句话即体现了服务对于大众消费者的重要性。

  这种区别,我们可以部分的从B2B和B2C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对比中看出,B2B的网站如同程旅交汇,产品堆积展示,说明文字简洁,网站美工上不花太多力气,但是这没问题,因为业内人士需要的就是这种风格的网站。但是面对大众游客的同程网,美工上明显就要花心思得多,页面堆积的感觉小了很多,旅游线路和相关内容介绍也细节入微,这都是为了让游客浏览网站时获得更舒适的视觉体验,更了解产品和服务的细节。

  在《大会碎片三:旅游经营中的人文精神》这篇智旅动力的文章中,台湾山富旅行社之所以能在同雄狮旅行社的竞争中赢得企业客户,靠的不是比拼谁能提供更低的产品价格,而是为客户提供了具有差异化的增值服务。所以面对企业客户的时候不管业务流程层面与同行客户多么类似,但是在服务和价值诉求方面千万不能带入面对同行时的思维去做,更多的时候应该以面对游客的服务精神进行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旅游业B2E模式的E端不仅仅指企业,还包括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包括国企)有很多公务出行的业务需求,这类业务对旅行社来说也属于B2E的范畴,在中国大陆,这类公务出行占据了B2E构成的很大一部分。然而在针对公款消费的“国八条”出台之后,这块业务萎缩的很厉害。一些以此类业务为主的旅行社变得举步维艰甚至难以为继。我们当然举双手赞成通过“国八条”抑制奢侈性公款消费的举措,然而现状似乎有些矫枉过正,一些地方政府等单位就此对公款支出谈虎色变,为了彻底避嫌,甚至在一些工作需要的出行计划上踌躇,从而影响到了工作的正常进度。这些单位噤若寒蝉的态度,究其根源在于以往此类公务出行B2E业务的透明度不高。单位有出行需求了,就直接交给业务联系密切的旅行社去做,缺乏公示和监督环节,在外界看来就有暗箱操作之嫌。于是当国八条出来之后,单位即使想以合理的费用支出标准让旅行社为其安排行程,但是你知我知天下不知,深怕公众和舆论对其产生误会。

  建议业内将这类公务出行B2E业务进行规范化操作,客户单位们可以将公务出行需求作为项目面向区域内的旅行社进行公开招标,所有有能力操作此类B2E业务的旅行社都可以平等的提交自己的行程方案,然后单位根据各项指标综合判断,选出最适合的旅行社进行业务的签约。

  这样做,对有公务出行需求的单位有这么几个好处:1)能够从多种方案中选择到最佳方案,客观上肯定比“一家之言”能获得更加优秀的出行安排和体验;2)各家旅行社都能平等参与体现了客户单位对商业竞争法则的尊重;3)费用透明,以合理的标准制定的公务费用为大众所知,则不怕被误会违反“国八条”。

  对旅行社来说,能以这种方式获得业务可能,总比坐等此类业务被政策彻底扼杀来的好。而且通过公开竞争,将会甄选出那些真正有能力操作高品质公务出行B2E业务的旅行社们,淘汰一些不讲能力而靠“关系”的旅行社,从而优化公务出行B2E这一块的产业构成。

  我们认为“国八条”的影响应该是规范而不是扼杀公务出行B2E业务,将业务规范化、透明化、费用合理化,则公务出行B2E理应能在“国八条”的指引下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智旅动力鹿晓龙 叶小舟)

来源:旅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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