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新网2013-05-22评论:阅读:

游客漂流遇险 旅游法对开业高风险项目约束力低

  5月21日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杭州双溪漂流发生事故,一条满载12名上海游客的竹筏发生侧翻,筏工申屠和明因为营救落水的5名女游客,力竭遇难。近来,包括旅游交通事故、游览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等越来越多,怎样保障游客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给出了具体解释。但对于已经取得经营执照,正在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企业,并没有太大的约束作用。

  记者从5月21日上午召开的“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培训会”上获悉,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旅游法,对经营高空、高 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有明确规定。

  其中第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才能开门营业。第47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第56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第47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这些规定,经营漂流项目就必须拥有合法的经营执照并经过安全风险评估,经营此类高风险旅游项目也必须购买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浙江省旅游局、杭州市余杭区风景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景区要开设漂流项目,目前只需到工商申领营业执照即可,不需要通过任何安全风险评估。旅游业内人士也称,尚未实施的《旅游法》对于那些已经领了执照的企业,并没有约束作用。

  一些在行程中含有漂流项目的沪上旅行社也表示,类似项目多为自费,游客可自行选择,旅行社没有为旅游者购买保险的义务。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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