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新网2019-10-19评论:阅读:

文旅部给在线旅游“立规矩”,在线旅游经营者咋办?

  10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官网上发布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则消息还登上了中共中央组织部主办的微信号《共产党员》,看来上上下下都很关注。

  归拢一下想法,算是公开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仅提供交通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界定】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和提供交易机会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取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通过平台经营者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法人。

  第七条【实际经营许可】实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线下旅游活动,提供《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旅游相关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暂行规定》开篇就说明约束对象,说清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这个事都是那些角色能干,这部分最重要,麻烦问题最多,雷子也最多。

  《暂行规定》说明: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而在《旅游法》中明确界定在线旅游的只有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所谓“旅行社业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是:“……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嗯,对照一下,问题出来了。

  ——亚朵咋办?

  亚朵是连锁酒店,开元也是连锁酒店,它们自个搞个网站或者APP提供预订客房服务,应该算是“自建网站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问题是越来越多的酒店不单单是拿出房间来卖,还要卖点别的东西。

  这些都是旅游产品,按照《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属于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可以肯定是,会有越来越多的目的地酒店在线上经营组合旅游产品,那么就应该成立旅行社或者委托旅行社经营,并且在网站或者APP上注明旅行社许可证信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

  还有国外品牌酒店,比如:

  安缦官网上销售的目的地旅游产品。

  典型的是地中海俱乐部(CLUB MED),目的地产品琳琅满目,总算有个旅行社在页面上“招呼”着,但是没有注明旅行社资质信息。

  意见之一:《暂行规定》应当更加明确界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以及《旅游法》第四十八条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的各自涵盖范围,也就是“旅游经营服务”和“经营旅行社业务”是一个意思吗?这是根本问题,不能含糊。

  ——新东方咋办?

  全域旅游的兴起,让我们热衷于各种的“旅游+”,而其后大量的“+旅游”的出现,尤其是借助无处不在的互联网,却时时让我们的监督管理陷入困惑。

  当新东方这个教育机构的官网上自称有100多条“线路”的时候,新东方称其为“国际游学”,而在旅游业者看来是出境游产品。而它的智能游学规划,也是很不错的智能旅游产品规划。

  还有这些“旅拍”,像新东方一样是“跨界”闯入者,是“自建网站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暂行规定》的监管范围包括以上这些吗?按照现在的语义理解是纳入监管范围的,也许将来会越来越大。

  意见之二:旅游业内还好办,而到了旅游行业之外,《暂行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就蔓延到很大的监管范围,对此应当权衡界定明确。

  ——高德地图咋办?

  旅游产品大多是组合产品,基本的所谓六要素,旅游者经常利用一个平台,捎带脚的订房、订票、订餐等就全办了。而第二条提到:“仅提供交通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个话说的很别扭,比如12306平台。

  12306平台仅提供交通服务吗?好像不是这样,无论是APP还是官网,都还干点别的。不过,其他的旅游服务大多跳转到其他服务商。

  关键在于,旅游六要素或者沾着旅游边的其他工具类应用,但凡有些流量的,都把腿伸到其他组合要素产品里。

  航班信息应用“非常准”,订个酒店房间就是顺手的事。

  不让电子地图应用搞旅游产品,都有点说不过去,比如高德地图。旅游者需要睁大双眼,才会知道门票产品预订已经跳转到同程或者携程。

  意见之三:未来仅提供单项服务的线上经营活动很少,重要的是如何界定和监管直接提供或者链接跳转其他要素产品服务行为,尤其是提供信息服务和提供产品预订密切关联的情况,如同上例:高德提供景区信息服务,携程或者同程提供产品预订服务。

  意见之四:《暂行规定》第七条:“实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线下旅游活动,提供《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旅游相关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意思是“在线旅游经营者”如果从事“线下”的旅游活动,才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而传统线下的旅游服务的“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可以全部在线上实现,再看一下它的门票产品预订页面,高德地图不需要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吗?!《暂行规定》中这些相关规定有点拧巴和不清晰。

  ——“一机游”咋办?

  以“游云南”为代表的“一机游”模式很是热闹,可是问题来了。

  “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和提供交易机会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是《暂行规定》所说的“平台经营者”吗?从大面上来看有这个“嫌疑”,但肯定不是《暂行规定》所说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要么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机构全面撤出区域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带有旅游电子商务功能平台的建设、运营工作,还不能藕断丝连;要么针对目前特殊情况,调整《暂行规定》的描述。因为《暂行规定》第六条就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在线旅游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工作。

  意见之五:《暂行规定》应当明确文化和旅游行政机构不能介入或者充当“平台经营者”角色,裁判员运动员各安其位。

  第四条【应急机制】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及应急预案,通过舆情搜集、目的地警示等方式,结合具体旅游活动,及时排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中的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宣传、风险预警与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

  ——京东咋办?

  在线旅游经营者如何及时获知目的地信息,是保证旅游安全、进行风险预警与防范的重要前提。

  不久前,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要求,到2022年,5A级国有景区将全面实行门票预约制度。

  景区一旦建立起门票预约系统,像京东这样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及时了解目的地景区游客流量信息,并及时对外公布,也就是目的地景区可以利用门票预约系统通过在线旅游经营者渠道对外发布流量信息以及其他预警信息。我们可以把门票预约系统称之为目的地关联系统,利用这些关联系统,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建立和目的地机构信息交互机制。

  意见之六:《暂行规定》第四条有些含混,可以明确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依靠门票预约系统等建立和目的地机构的信息交互机制,在其他方面,例如大型平台经营者可以分析某个城市住宿预订流量,发布目的地过夜游客预警信息等等。

  第五条【平台内容审核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全部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鼓励采用先审后发的管理制度,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马蜂窝咋办?

  很少有人注意并意识到这则新闻背后的东西。旅游产品五花八门,旅游信息包罗万象,对于“平台经营者”来说,旅游信息内容的审核是重要且必须,这个工作也不轻快。看来,不长时间以后,各个旅游平台的内容审核部门要大大加强了。

  第八条【资质审核】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核验并依法进行登记。未经平台核验和登记的经营者不得在平台内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

  前款规定的审核和登记范围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许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平台经营者对上述信息进行线下真实核验后,应当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并定期核验和对外公示。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没有相关资质或未进行真实身份认证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交易机会。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进行资质审核,建立健全旅游者评价体系。平台经营者可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对上述审核进行备案并作出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承诺。

  第九条【动态监管】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动态监管,发现存在违反旅游合同、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旅游者集中投诉、旅游目的地出现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监督、配合和辅助平台内经营者实施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与投诉情况、旅游目的地情况等进行动态监管,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平台经营者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飞猪咋办?

  依据以上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核验”并依法进行登记……平台经营者对上述信息进行“线下”真实核验后,应当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并“定期”核验和对外公示。

  所谓“资质”,主要是旅行社经营资质。所谓“核验”,应该是平台经营者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核实验证,而且还得是“线下”。

  现在各个平台经营者是如何“核验”的?

  飞猪除了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申报工商资质以外,还要申报旅行社资质,不过在其工商资质中注明:“以上营业执照信息来源于卖家自行申报或工商系统数据,具体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经营者需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平台也将定期核查。如与实际不符,为避免违规,请联系当地工商部门或平台客服更新。”而对卖家的旅行社资质部分没有做出说明。

  依据《暂行规定》,只是上传旅行社资质照片肯定不能起到“核验”作用,也不能让旅行社自行“核验”。那么,要求飞猪、美团们组建团队与各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线下“核验”旅行社资质等相关信息吗?这个工作量可不小。

  还有一个麻烦事是: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没有相关资质或未进行真实身份认证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交易机会。这里面应该包括导游资质和车辆营运资质,要想堵住“无证者”,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意见之七:是否进行信息的“线下”核验,可以斟酌一下;文化和旅游部门是否建立完善的资质核验机制,也是《暂行规定》颁布之前重点考虑的问题;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进行资质审核,建立健全旅游者评价体系”,意思有点模糊,而且需要文化和旅游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应该说得明白一些。要求平台经营者实现对平台内经营者以及旅游辅助服务者真正的“动态监管”,难度很大,差不多是扒层皮。

  第十条【其他渠道】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进入平台的经营主体,以开放平台、共享平台或信息、推广信息等方式与自建网站提供在线旅游相关服务或产品经营者合作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未实际参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仅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从事违法违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或存在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今日头条咋办?

  尽管读一遍第十条有点喘不过气来,语义表达纠结,只能大概猜出点意思。

  与实体商品不同,在线旅游经营是在“经营”或者“传递”信息,没有物流,移动的不是商品而是消费者,所谓“未实际参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仅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严格来说是不严谨的,比如上文中高德地图的案例。

  比较明显的是以下的例子。

  这种“旅游攻略体”广告已经烂了大街,波及到了微信朋友圈、今日头条、抖音等平台,都没有注明旅行社资质。

  比如,你可以在抖音上发现这样的旅游信息推广。

  同时,会发现今日头条上也有,内容一模一样,只是旅行社换了一家,同样没有旅行社资质。

  网红城市打卡成了时尚,抖音们已经憋足了劲进入旅游行业,那么这么多的平台,这么多的网络渠道,要落实执行第十条,那么谁来监管?又是通过什么方式监管呢?

  意见之八:第十条的语言表述恐怕还得顺顺,没说清楚。明显的涉嫌违规广告,这么简单的道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明知道,也应该知道,更必须知道。条款的一些方面应该是前置的,不能发生“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才“予以制止”。

  意见之九:仔细琢磨第十条中“未实际参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仅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句话的语义是:“仅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不是“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线旅游产品的特性是与旅游信息的一体化。那么今日头条不是“在线旅游经营者”,而高德是不是“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马蜂窝、穷游网、猫途鹰等是不是“在线旅游经营者”?那么飞猪自称不是OTA,不参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怎么算?第十条这句话有问题。

  第十一条【虚假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

  第十二条【不合理低价游】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美团咋办?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麻烦事是,如何界定“不合理低价”?而且这种界定还是及时动态的。

  携程APP起始页面上的广告语是“放心的价格”,所谓“放心的价格”肯定不是“高价”。

  去哪儿APP上的“总有你要的低价”,说的更加直白。

  恰恰是在“物美价廉”的明示或者暗示环境之下,不合理低价现象蔓延到出境、入境和国内旅游三大市场,延绵日久,成为中国旅游市场的“顽疾”。在线旅游经营中自然也不例外,且比线下有过之无不及,只有网络才能把这种诱人的低价传播给更多受众。

  我们几乎可以随地随时发现旅游的这种“低价”诱惑。

  旅游产品是组合产品,不同组织形式以及任何组成要素的影响价格的条件变化,都会影响到最终价格的波动;旅游产品又是不可存储的,随着时间的变化,价格差异很大。这些决定了,及时动态界定不合理低价尤其是“疑似”不合理低价就成了大难事。

  还有像美团这样五花八门的优惠券,把本地产品和异地产品搅合在一起,增加了判定难度。

  几乎所有在线旅游平台都把胸脯拍的山响:自个家里的大数据很牛。实际上,大数据最该用的地方是旅游产品价格监测!

  可以肯定的说,平台能够动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动态及时监测旅游产品价格,除非平台没有大数据。

  要求在线旅游经营平台公示旅游产品价格监测结果,从利益角度考虑,有点够呛。但是,“默默地”“不提供交易机会”,应该很容易。

  意见之十:第十二条可以修改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鼓励在线旅游经营者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旅游产品价格监测,并公示结果。

  第十三条【平台公示】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持续更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旅游风险提示和企业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携程咋办?

  一看到“显著位置”这个词就头大!

  在《暂行规定》之前的《旅游法》第四十八条也提到“显著位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你就是说破大天来,也不能把携程首页的底部的这个旮旯说成是“显著位置”!

  更有意思的是,首页下部链接这一份《上海市旅游网站落实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承诺书》:

  《承诺书》中提到的“显著位置”把首页都占满了。

  非常具有幽默感的是:《上海市旅游网站落实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承诺书》郑重承诺把《上海市旅游网站落实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承诺书》放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还有,承诺人还是有个签名的好,中文的。

  很多条文流于形式,这板子肯定不能只打在携程身上。

  移动互联网时代,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和《承诺书》更应该放在APP首页上,也应该是“显著位置”。

  辛辛苦苦跑到APP首页的“显著位置”,发现没有!

  因为“已经到底了”。

  10月16日,飞猪声称:在旅游行业干了件大事!

  在杭州大阵仗发布“新店铺运营体系”。

  可是,飞猪!你忘了留出“显著位置”了!店铺上半截就别放东西了。

  意见之十一:要么把第十三条中的“显著位置”变成黑体字,要么把“显著位置”去掉。《暂行规定》实施之前,旅游风险提示和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机制应当尽快构建完善,这是重要前提。

  第十四条【评价权利】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

  ——同程咋办?

  第十四条其他的都好说,就是其中的不得“引诱”旅游者做出评价,真不好界定。

  同程网上注明:“游完后发表点评可获得点评奖金”,这个算是“引诱”吧。

  如果算,这也改动不小。

  意见之十二:如果对“诱惑”心里没底,可以去掉。

  第十六条【价格歧视】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咋办?

  从目前媒体吵吵情况来看,这一条款引起关注最多,动静也最大。

  3月,携程又被怀疑“大数据杀熟”了,这回因为同一位消费者遇到了同一预订产品的不同的价格。携程道歉,并承认是系统出现了Bug。携程承诺,平台绝无“大数据杀熟”现象,如有因产品设计原因导致的用户误解,携程愿意随时倾听用户的反馈,并认真改进,欢迎广大用户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暂行规定》颁布施行以后,那就麻烦了,但是出麻烦的不是携程,而是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游产品是价格体系极其复杂的“特殊商品”,一家规模较大的高端酒店预订产品的价格种类有三千种以上,如果加上其他产品要素组合,最终产品价格将更加复杂。

  旅游产品的特殊性还表现在,产品越接近“保质期”,它的使用价值就越小,价格也随之下降;理论上达到保质期截止时点,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就会变为零。具体到机票或者酒店客房,越临近登机或者入住,机票和客房的实际价值就越小,而一旦起飞或者客房闲置超过夜里零点,其使用价值便会为零。

  旅游业发展,个性化趋势明显,旅游产品越来越多样化,非标化产品也越来越多。

  技术的进步,现在可以设置越来越复杂价格体系。“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句话是指不同旅游者眼中的不同产品,相对应的是不同的价格。从自由行产品来看,我们很难发现一模一样的产品组合了。

  问题就是: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这个“相同条件”将来很难出现。

  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想很多办法,不让这个“相同条件”出现。

  再退一步,俺承认这是Bug,道歉了,不认为这是“大数据杀熟”,咋办?那就是下面的条款了。

  第二十条【执法检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数据协助】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数据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就得要求携程们把相关的数据都拿出来了,那么是拿分析好的数据还是源数据?是不是还要把系统程序一起拿来,把Bug验证一下?

  上海、杭州、北京、苏州、南京等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同行们要练练肌肉了。

  意见之十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看起来没毛病,落实起来,难度非常大。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大活”还有电子旅游合同:

  第十七条【旅游合同】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电子旅游合同。

  电子旅游合同应当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并根据旅游者实际需要,为其提供电子合同的纸质版本旅游合同。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是个大工程,关联到所有在线旅游经营者,系统对接的事肯定不少。

  第二十二条【投诉】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12301全国旅游服务热线等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完善纠纷处理机制和预警公示制度。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接到旅游者投诉、举报之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举报和投诉中,涉及到旅游者生命安全等重大危险或隐患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包括紧急救助、上报主管部门、全面协助调查等必要措施。

  旅游者投诉时,可以选择向在线旅游经营者注册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旅游合同签订地和旅游目的地的任一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意见之十四:又出来一个“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信用监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向其他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除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外,还可通过官方网站、在线旅游经营者首页显著位置等方式公示信用信息。

  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引导理性消费。

  第二十五条【监督执法】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被查处的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和合同,可以依法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联合执法】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电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监督检查工作。

  再次重复,请关注在线旅游经营者和文化旅游行政部门之间的关联系统。比如第二十四条提到的“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会影响到在线旅游平台的流程结构。

  也已经有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引导理性消费。以后还出现更多。

  配合《暂行规定》的落实执行,未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需要做的工作非常多,比如“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技术监测”等。我们准备好了吗。

  意见之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以及“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增加相应条款,这两条比不好落地的“大数据杀熟”条款管用,容易落实执行。

  《暂行规定》颁布以后,许多在线旅游经营模式、流程、方法等需要调整,也会影响到在线旅游业态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还会增加相应团队和职业种类,甚至形成新的创业机会和市场空间。拭目以待。

来源:韦陀一杵   作者:闫向军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tourfresh;合作及投稿请联系QQ:187004408

看看旅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