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新网2019-10-16评论:阅读:

“网络民宿众筹”该如何警惕投资风险?

  作为新型的“非标准”住宿业态,民宿如今备受青睐,面对民宿市场日渐趋于饱和的现状,投资者们也开启了“民宿众筹”的新投资玩法。

  2017年11月30日,知名投资人薛蛮子创建的个人民宿品牌“蛮子民宿·京都”众筹项目,仅上线1秒就被抢光,8分钟超募,共获得100位投资人“秒杀”认购。这种新模式的投资红利,也让很多人希望借此能分到一杯羹。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民宿众筹”分为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而国内民宿众筹平台主要以债权众筹为主,即满足一定资质的用户在众筹平台上注册成为共建人后,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民宿项目投资,并从中获得分红(经营不善时按保底比例补足)和消费权益。

  但实际中,关于投资“民宿众筹”项目亏本的案例并不鲜见,一些众筹平台上线的“民宿众筹”项目,甚至存在涉嫌诈骗套现等现象,让投资者血本无归。

  如何应对投资风险,理性投资,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青岛大学旅游学院教授程国庆。

  法治周末:近几年人们开始热衷“网络民宿众筹”,在“开始吧”“多彩投”等众筹平台上,“民宿众筹”项目的支持数量、筹集资金规模颇为可观。您如何看待“网络民宿众筹”火热这一现象?

  程国庆:民宿的开发建设,是盘活老旧剩余资财乃至遗产,创造现代消费价值不可多得的支撑点之一。以众筹的方式募集资本,借助网络的便利降低众筹运营成本,促进民宿业的现代化发展进程,确实是件可遇不可求的好构想。鉴于此,更应该早日启动民宿法律规范的可行性研究工程,从众筹到民宿运营,都更为规范化。

  法治周末:实际中,不乏一些“网络民宿众筹”投资亏本的案例,在您看来,“网络民宿众筹”作为一项投资项目,具有哪些风险?

  程国庆:“网络民宿众筹”投资风险的种类,从法律来看应该只有一种,那就是违法或不法投资、融资行为带来法律预防不及所造成的风险。这就需要投资人自重,重视考察能力的承受程度。这类考量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或企业的投资行为能力;其二就是考量项目的可行性等。

  比起一般投资人来说,活跃在“网络”“民宿”与“众筹”等新概念相互交织风口上的投资人在参与具体投资项目之前,更应严格地落实一些基本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法治周末:具体包括哪些风险预防措施?

  程国庆:首先,在确定投资某一项目前,最起码要拥有一份由众筹商签章并发布的纸质“网络民宿众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并仔细阅读,亲临投资说明会,尽量在投资前解除掉疑问、误解和想象留下的后患。

  与一般投资项目相比,“网络民宿众筹”投资项目多了一些时尚色彩,这让刚刚步入工业化法治的中国法律风险预防制度,遇到了民宿信息社会化、投资操作网络化、众筹服务国际化的挑战。手持一份由众筹商签章并发布的纸质“网络民宿众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也就成了至关重要的法律风险预防措施之一。因为实际中,很多支持网络操作的根服务器及设备服务提供商,是设在我国法律适用之外的域外属地,一些不法众筹商极易借此布下陷阱,让所有的法律风险预防措施因追讨到投资钱财时找不到具体责任人,无法落实而变得形同虚设。因此,拥有一份纸质报告书既是识别投资风险的关键一环,也是留存的必要证据,有需要时还应该请教相关专业的律师予以把关。

  其次,要考察、确认众筹商给予研究报告的实际完成者,是不是具有可行性研究资质,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研究机构所出具。可行性研究应该由具有法律认可,赋予其专业资质的研究机构、法律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承担并完成。由于这项研究活动是由融资人委托行使,所以,在我国目前对民宿运营、发展还处于观望、扶持;正在普及网络操作的时期,这是法律风险预防中能够抓得住“网络民宿众筹”责任源泉的唯一依据。

  最后,从投资的角度来讲,投资均有风险,投资人必须在投资前考量到投资失败可能造成的后果。特别是就目前的现状来看,“网络民宿众筹”投资人的知识储备并无法匹配“网络民宿众筹”投资所需的知识含量,因此在“网络”“民宿”与“众筹”等新概念相互交织不清的“网络民宿众筹”投资行为中,涵盖大量未知的风险。

  法人投资失败造成的生存问题,可寻求企业破产法的保护;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设立自然人破产保护制度,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失败造成的生存等问题,需要依靠具有社会互助型救济功能的保险法律制度的保护。也就是说,为建构好担当,自然人在行使投资权利时,最好先购买一份或几份相关的意外保险,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预防风险乃至冒险造成的不堪后果带给他人的伤害。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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